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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
2008-02-19
 

 

办事机构:

出入境办

办事地址:

分局接待大厅

受理时间:

周一~周六8:30-17:00

办事机构联系电话:

62588800*38366或38368

办事条件:

在沪投资就业、学习、养病,需要在沪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港澳居民、华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法定手续。

办事所需手续资源:

1填写申请表;

2、交验有效身份证件,出入境证件;

3、提交临时住宿登记表;

4、提交由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和爱滋病检验报告单;

5、提交与暂住有关其他证明:

(1)来沪投资者,需提交营业执照;

(2)来沪企业就业者,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本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华侨提交聘用合用。

(3)来沪学习的,提交学校证明;

(4)来沪就医治病的,提交医院证明;

(5)购置商品房居住的,提交产权证明;

(6)有其他特殊困难,需在沪居住三个月以上,提交与居住理由相应证明。 

1、《暂住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但不得超过持有《暂住证》的港澳、华侨的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限;

2、持证人在本市暂住期满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居住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延期手续。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办事程序:

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审批,报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制证签发《暂住证》。

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事表格

请至分局出入境接待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