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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探亲定居
2008-02-19
 

 

办事机构:

出入境办

办事地址:

胶州路415号  静安公安分局接待大厅

受理时间:

周一~周六8:30-17:00

办事机构联系电话:

62588800*38366或38368

办事条件:

本区居民以及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因私前往台湾定居(定居、返台)、居留(居留、返乡、依亲)、探亲(探亲、探病、团聚)、私人事务。

办事所需手续资源: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3张。

2、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申请定居事由的提交注销户口证明)。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须交验有效护照、定居外国证明和暂住本市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

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

各级机关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处级领导干部;

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商业秘密以及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参照以上规定的在沪中央直属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沪单位的工作人员。

4、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

5、已持有《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签注和不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

办事程序: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移送市出入境管理局有关部门审批、制证。

办事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后,初次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证;签注、加注、延期20元/项次;多次签注10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打印表格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以上表格下载,请点击首部“事项表格”。

打印说明: 请使用A4规格的白色复印纸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