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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2008-08-26
 

             

一、办事机构、办理地址、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5:00  28951900  

二、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1、证件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内的;
2、证件有效期短于将要签发的签注有效期的;
3、证件签注页用完或者即将用完的;
4、证件被损坏或者出现质量不合格的。
三、申办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背景为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2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
4、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
(1)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
(2)各级机关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处级领导干部;
(3)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商业秘密以及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4)参照以上规定的在沪中央直属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沪单位的工作人员。
5、同时申请签注的,还须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及期限
申请人须亲自办理。不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
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年(含一年)以下多次签注100元/件;一年以上至二年以下(含二年)多次签注150元/件;二年以上至三年以下(含三年)多次签注200元/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六、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七、打印表格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表格下载)
以上表格下载,请点击首部“事项表格”。
打印说明: 请使用A4规格的白色复印纸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