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及地址、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时限
静安公安分局各派出所:
静安寺派出所 万航渡路55弄5号 62888078 静安寺街道
南京西路派出所 延安中路931号 62476100 南京西路街道
石门二路派出所 大田路355号 62870079 石门二路街道
曹家渡派出所 武定西路1368号 62522075 曹家渡街道
江宁路派出所 新闸路1332号 62580510 江宁路街道
接待时间 每天上午8:30至晚上8:00
(二)申办手续 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2)婴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3)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非婚生婴儿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及复印件,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6)第19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6)第050号文规定: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 (四)办理依据 沪公发[2000]32号、沪公发[2001]152号。 (五)打印表格 本事项无表格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