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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出境的返回人员的恢复户口
2008-02-19
 

 

办事机构:

出入境办

办事地址:

分局接待大厅

受理时间:

周一~周五8:30-11:30;13:30-17:00

办事机构联系电话:

62588800*38366或38368

办事条件:

1、短期出国未取得外国定居资格的,或取得外国定居资格未满一年的,在本区出入境管理办公室窗口办理。

2、取得外国定居资格(永住签证)一年以上的,或在非移民国家取得工作签证(定住签证)五年以上的,请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

办事所需手续资源:

1、本人护照(包括老护照)或旅行证件或其他入境证件;

2、原出国注销户籍证明;

3、拟恢复户口地的户口簿及该户主同意入户书面证明(产权证上有申请恢复户口人名字的无需提供户主同意意见书,产权证一并带来)。

4、恢复户口原则是恢复到原注销地户口内,如原注销地户口全户迁移的,可凭派出所户籍证明随户恢复至新地址。 

办事程序:

属本区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的,材料齐全者当场受理,审批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办事时限

五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事表格

请至分局出入境接待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