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
出入境办
办事地址:
分局接待大厅
受理时间:
周一~周五8:30-11:30;13:30-17:00
办事机构联系电话:
62588800*38366或38368
办事条件:
1、短期出国未取得外国定居资格的,或取得外国定居资格未满一年的,在本区出入境管理办公室窗口办理。
2、取得外国定居资格(永住签证)一年以上的,或在非移民国家取得工作签证(定住签证)五年以上的,请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
办事所需手续资源:
1、本人护照(包括老护照)或旅行证件或其他入境证件;
2、原出国注销户籍证明;
3、拟恢复户口地的户口簿及该户主同意入户书面证明(产权证上有申请恢复户口人名字的无需提供户主同意意见书,产权证一并带来)。
4、恢复户口原则是恢复到原注销地户口内,如原注销地户口全户迁移的,可凭派出所户籍证明随户恢复至新地址。
办事程序:
属本区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的,材料齐全者当场受理,审批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办事时限
五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事表格
请至分局出入境接待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