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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本市劳动、人事、民政、高校等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明的户口申报
2008-08-20
 

 

 

(一)办理机构及地址、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时限

静安公安分局各派出所:   

静安寺派出所       万航渡路55弄5号    62888078     静安寺街道

南京西路派出所     延安中路931号      62476100     南京西路街道

石门二路派出所     大田路355号        62870079     石门二路街道

曹家渡派出所       武定西路1368号      62522075     曹家渡街道

江宁路派出所     新闸路1332号     62580510    江宁路街道 

接待时间  每天上午8:30至晚上8:00  

公安派出所 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结。

(二)申办手续

(1)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凭《户口迁移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外地生源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本市、外地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凭《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学校毕业生的通知》、《户口迁移证》和《就业报到证》、《迁沪落户确认单》申报办理常住户口手续。接受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将户口落入本单位集体户口内;接受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3)本市中等专业学校的上海生源毕业生,应持本人《户口迁移证》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户口迁移证》交派出所留存。

(4)本市中等专业学校就读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上海就业并落户的,凭报到证第一联、《迁沪落户确认单》和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及本人《户口迁移证》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申报户口证明信》和《户口迁移证》交派出所留存。

(5)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等专业学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分配来本市工作及入户的,凭《迁沪落户确认单》、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和本人《户口迁移证》及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上述材料均交派出所留存。

(6)外省市部属中等专业学校的上海生源毕业生回沪就业入户的,凡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凭《迁沪落户确认单》、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和《户口迁移证》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凡在当年十二月底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凭学校派遣证到市人事局填写《证明信》。经同意后,凭《迁沪落户确认单》、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和本人《户口迁移证》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迁沪落户确认单》、《申报户口证明信》和《户口迁移证》交派出所留存。

(7)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需要办理申报户口手续,由学校向主管局申请,附上名单(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名册)一式三份,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盖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户口章)的《申报户口证明信》。毕业生凭《申报户口证明信》、《户口迁移证》、《迁沪落户确认单》,如需“农转非”的,还必须持盖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技校)

“录取专用章”的《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申请表》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6)第19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6)第050号文规定: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

(四)办理依据

沪公发[2000]32号、沪公发[2001]152号。

(五)打印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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