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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非农业人口购买商品房、公有住房、私房和交换房屋户口迁移
2008-08-13
 

 (一)办理机构及地址、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时限

静安公安分局各派出所:   

静安寺派出所    万航渡路55弄5号 62888078   静安寺街道  

南京西路派出所  延安中路931号   62476100   南京西路街道

石门二路派出所  大田路355号     62870079   石门二路街道

曹家渡派出所   武定西路1368号    62522075   曹家渡街道 

江宁路派出所  新闸路1332号  62580510  江宁路街道                  

接待时间  每天上午8:30至晚上8:00  

公安派出所 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结。

(二)申办手续

本市非农业人口购买商品房、公有住房、私房和交换房屋的,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本市房屋管理部门签发的《上海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到入户地派出所申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若产权人或租赁人不入户的,由其书面指定入户人(指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或旁系亲属)及户主。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6)第19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6)第050号文规定: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

(四)办理依据 

沪公发[2000]32号、沪公发[2001]152号

(五)打印表格

《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以上表格请点击首部“事项表格”

打印说明: 请使用A4规格的白色复印纸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