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及地址、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时限
静安公安分局各派出所:
静安寺派出所 万航渡路55弄5号 62888078 静安寺街道
南京西路派出所 延安中路931号 62476100 南京西路街道
石门二路派出所 大田路355号 62870079 石门二路街道
曹家渡派出所 武定西路1368号 62522075 曹家渡街道
江宁路派出所 新闸路1332号 62580510 江宁街道
接待时间 每天上午8:30至晚上8:00
公安派出所 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结。
(二)受理范围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适用本实施意见。但本市高、中等院校集体户口、水上派出所管理的水上集体户口及市监狱局、市劳教局所属的皖南、苏北四个农场户口除外。 (三)受理和办理时间 户口“网上迁移”由迁(移)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市区和郊区一类派出所户口“网上迁移”办理时间为每日8:30-20:00;郊区其他派出所户口“网上迁移”办理时间为每日8:30-16:30。 (四)申办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3)委托迁移人出具的《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4)户主同意接受申请迁移人入户意见书; (5)16岁以上的人需交居民身份证照片(近期一寸黑白标准大头像)一张,同时办理申、换、补证的人需交居民身份证照片2张; (6)迁入老年人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时,需提交有该老年人签名同意入户的书面材料并有管段民警当面征得该老年人的同意的材料(60岁以上为老年人); (7)与户主关系的证明(可提供《公证书》、单位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等); (8)全户迁移的,迁(移)入地公安派出所收缴原址《居民户口簿》,并发给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迁移后,迁(移)入地公安派出所收缴原址《居民户口簿》; (9)原户主发生迁移后,凭迁(移)入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核发<居民户口簿>通知书》和迁(移)出地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共同签字的“更改户主申请书”,到迁(移)出地派出所办理更改户主手续及领取新的《居民户口簿》; (10)农业人口跨乡镇迁移的按规定经迁(移)入地公安分(县)局审批同意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1)其它所需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依据 《关于本市户口实行“网上迁移”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公发(2003)42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及其实施意见[沪公发(2000)32号]、[沪公发(2001)152号]。
(六)打印表格 -
《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以上表格请点击首部“事项表格”。
打印说明: 请使用A4规格的白色复印纸正反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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