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路设科 南京西路1550号 周一至周六上午8:30一下午5:00 62895608
(二)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申办单位先向规划、市道路管线监察、市政管理等部门办妥有关手续。
(三)申办材料
1、申办该许可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市政掘路执照申请表》;
《管线工程执照》。
2、属新、改、扩建的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或公建管线配套的,须有《道路(桥、隧)交通设计审核意见单》或《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审核通知书》;
3、施工方案、道路管线图(标明净空高度)、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四)办理程序及期限
涉及市区主要道路、高架道路和郊县主要干道;或需实施半封或全封交通措施的;或在市区15平方公里内通行公交车辆的道路,且施工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含道路修复);或施工期间的交通管理措施涉及到外区的, 须向管辖区(县)交警支(大)队提出申请,由交警支(大)队作出初审意见后,报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办理。
除上述情况外,直接到管辖区(县)交警支(大)队办理。 由交警支(大)队作出的行政许可,由交警支(大)队自行决定是否同意许可。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在申办单位手续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六)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七)打印表格
《占、掘路施工申请表》
下载以上表格,请点击首部“事项表格”
打印说明: 请使用A4规格的白色复印纸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