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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营业性射击场)
2008-08-28
 

       

(一)办事机构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静安公安分局接待窗口  胶州路415号  周一至周六上午8:30一下午5:00

 62588800*38367

(二)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1、申请筹建的实质审核内容及标准:营业性射击场选址应避开重要设施、枢纽、党政机关、使领馆,商业、居民集聚地,周围环境应有利于保障安全和射击运动的开展。

2、申请竣工验收的实质审核内容及标准:

(1)露天射击场的靶挡不得低于6米,围墙不得低于3米,必须保证枪支从任何角度射击,弹丸不能飞跃靶挡和围墙顶端;

(2)射击场应设置道轨式移动报靶或电视监控报靶等自动报靶、换靶装置。未安置自动装置的应设置深度不低于2米的靶壕;

(3)射击时必须要有控制措施,每个靶位要设有1名安全技术人员,负责枪弹管理、射击指导及安全监督工作;

(4)枪弹库选址必须合理和安全牢固,枪弹分开存放,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制度,并安装报警器;

(5)射击区与观众席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并设隔离装置。靶位之间应设隔离墙;

(6)射击场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登记、使用和保管检查制度;

(7)射击场必须制定参加射击人员的身份证和护照的验证登记制度,制定靶场射击安全规则和射击基本要领,以及在射击前进行安全教育的规定。

(三)申办材料

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建须提交的材料:

(1)筹建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射击场设计图纸及市射击协会的资质评估;

(4)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竣工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2)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董事会决议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

(3)经营场地建筑物及内部设施的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4)射击场治安管理的有关制度。(如:枪支安全管理制度、顾客登记、验证制度,财务保管制度、值班巡逻制度、情况报告制度。)

(5)射击场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故)的工作预案。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理程序及期限

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营业性射击场)的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提出筹建申请报告并提交材料。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初审,初审期限为八个工作日;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局治安总队在十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局审批后作出批准筹建书面答复;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射击场建设竣工后,申办单位须提交《<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申请登记表》,报市局治安总队,治安总队在接到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属地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实地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安分县局向申请人颁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营业性射击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公安分县局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六)办理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七)打印表格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下载以上表格,请点击首部事项表格

打印说明: 请使用A4规格的白色复印纸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