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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
2008-08-22
 

           

 

一)办事机构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静安公安分局接待窗口  胶州路415号  周一至周六上午8:30一下午5:00

 62588800*38367

(二)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需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营业场地经营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3、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4、经营一般印章刻制业务3年以上,最近连续3年未被公安机关处理过;

5、从事公章刻制的人员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6、有专门刻制公章的场所及设备。

(三)申办材料

须提交的材料:

1、提交填妥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公章刻字业);

2、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个体、私营业由本人户籍所属街道出具证明);

3、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5、本市印章行业协会的资质证明;

6、公安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材料。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理程序及期限

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治安受理窗口或者公安分县局、所属的公安处(局)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公安派出所初审,初审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初审后,报公安分县局或所属公安处(局)的治安部门审核,期限为十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安分县局或所属公安处(局)向申请人颁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六)办理依据

政务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市政府《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七)打印表格

《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公章刻制业)

下载以上表格,请点击首部事项表格

打印说明: 请使用A4规格的白色复印纸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