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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
2008-08-29
 

     

(一)办事机构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静安公安分局接待窗口  胶州路415号  周一至周六上午8:30一下午5:00

 62588800*38367

(二)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申领三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核准证书》)的条件

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及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一年内完成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不少于3例,且工程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

申领二级《核准证书》的条件

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及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万元;

2、二年内完成的技防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成三级技防工程5 例,并完成二级技防工程1例;

(2)完成三级技防工程3 例,并完成二级技防工程2例;

(3)完成三级技防工程1 例,并完成二级技防工程3例。

申领一级《核准证书》的条件

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及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2、二年内完成的技防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成二级技防工程5 例,并完成一级技防工程1例;

(2)完成二级技防工程3 例,并完成一级技防工程2例;

(3)完成二级技防工程1 例,并完成一级技防工程3例。

(三)申办材料

须提交的材料(所有文件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一)《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三)原《核准证书》正、副本原件(申领三级《核准证书》除外);

(四)《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复印件;

(五)《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六)在外省市承接并完成的技防工程,应递交当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结论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理程序及期限

办理程序:

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向申请人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十日内颁发《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申领三级《核准证书》的从业单位,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技防办申请。

申领一、二级《核准证书》的从业单位,应当向市公安局技防办申请。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六)办理依据

市政府《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七)打印表格

《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申请表》

下载以上表格,请点击首部事项表格

打印说明: 请使用A4规格的白色复印纸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