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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2008-08-28
 

 

(一)办事机构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静安公安分局接待窗口  胶州路415号  周一至周六上午8:30一下午5:00

 62588800*38367

(二)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1、 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及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二年);

3、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4、到企业生产地实地检查有关产品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生产、检验仪器设备、

质量

管理符合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三)申办材料

须提交的材料(所有文件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1、填妥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

3、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每种型号产品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

4、售后服务措施书面材料(包括24小时报修热线电话、报修响应时间、售后服务协议文本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5、每种型号的产品标准、照片和说明;

6、企业简介。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理程序及期限

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上报市局技防办;初审不合格的,不上报市局技防办,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以本公安机关名义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市局技防办收到分县局技防办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六)办理依据

国家技监局、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七)打印表格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

下载以上表格,请点击首部事项表格

打印说明: 请使用A4规格的白色复印纸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