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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2008-08-28
 
                 

 

(一)办事机构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静安公安分局接待窗口  胶州路415号  周一至周六上午8:30一下午5:00

62588800*38367

(二)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1、 购买剧毒化学品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

2、 符合治安管理的其他条件。

(三)申办材料

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的《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

2、购买单位出具的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证明材料。

3、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理程序及期限

办理程序:

需要临时性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安分县局向申请人颁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六)办理依据

1、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4号令)

2、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97号令)

3、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二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OB31/329.2-2005)

(七)打印表格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

下载以上表格,请点击首部事项表格”。

打印说明: 请使用A4规格的白色复印纸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