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机构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静安公安分局接待窗口 胶州路415号 周一至周六 上午:8:30一下午:5:00
(二)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申请《养犬许可证》的条件:
一、个人养犬
1、养犬人是本市常住户口;
2、派出所盖章同意,境外人员申请养犬的,经居住地物业部门同意;
3、经畜牧兽医部门犬类防疫和健康检查合格;
4、居民独户出入、居住面积为市区人均居住面积两倍以上的;
5、符合“只准饲养一条观赏犬”的规定;
6、农村居民中属有证狩猎户、副业生产专业户、独居户的;
7、申请人系境外人员的,须因在沪留学、务工、经商并在沪停留时间一年以上。
二单位养犬
1、确因警卫、表演需要;
2、经畜牧兽医部门犬类防疫和健康检查合格。
(三)申办材料
须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养犬
1、《上海市饲养犬类申请审批表》(本市居民使用[表一],境外人员使用[表二]);
2、犬主身份证明;
3、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4、犬主一寸证件照1张;犬只三寸全身照1张;
5、申请人系境外人员的,还须提供在沪务工、留学、经商等相关证明。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养犬
1、《上海市饲养犬类申请审批表》[表三];
2、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3、一寸犬头照4张,三寸犬全身照1张;
4、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四)办理程序及期限 、
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养犬许可证》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治安受理窗口或者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提交《上海市饲养犬类申请审批表》。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以分县局名义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分县局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分县局向申请人颁发《养犬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对农村地区养犬的申请,由分县局委托派出所办理。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
《关于核定本市犬类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市物价局[沪价行(1997)第286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7)第046号] )
收费标准:
1、 限制养犬区域:每犬每年2000元(含保险费、疫苗费、健康检查费、证牌费)。
2、控制养犬区域:每犬每年1000元(含保险费、疫苗费、健康检查费、证牌费)。
3、农村地区:每犬每年100元(含单联狂犬疫苗费、证件费)
(六)办理依据
市政府《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七)打印表格 -
《上海市私人饲养犬类申请审批表》
《上海市境外人员饲养犬类申请审批表》
以上表格请点击首部“事项表格”
打印说明: 请使用A4规格的白色复印纸正反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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