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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
出入境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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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地址: |
胶州路415号 静安公安分局接待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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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周一~周六8: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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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联系电话: |
62588800*38366或38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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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条件: |
在香港、澳门有定居亲属的静安区常住居民。
上述“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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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所需手续资源: |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3张,再次申请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被探望亲属关系证明(一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可免交)。
4、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5、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
⑴ 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
⑵ 各级机关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处级领导干部;
⑶ 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商业秘密以及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⑷ 参照以上规定的在沪中央直属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沪单位的工作人员。
6、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签注和不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
探望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的,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港澳逗留期为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港澳逗留期为90天。
▲探望兄弟姐妹的,签发3个月一次有效签注,在港澳逗留期为1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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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移送市出入境管理局有关部门审批、制证、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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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时限 |
申请材料齐全后,初次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7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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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签注20元/件;多次签注100元/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
打印表格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以上表格下载,请点击首部“事项表格”。
打印说明: 请使用A4规格的白色复印纸正反面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