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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和申领临时身份证
2008-08-31
 

申办手续

1.申领

   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是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依法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履行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手续;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而未办理过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亦应申领居民身份证;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需履行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手续。

    申领居民身份证应按规定填写《申请入户(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大头像照片二张,领取《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收照回单》。

2.换领

    居民身份证的换领,是指公民因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满、居民身份证被污损或残缺不能辨认,以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更正,而办理的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应按规定填写《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大头像照片二张,领取《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收照回单》,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同时,收回旧证。

3.补领

   居民身份证补领,是指公民因居民身份证遗失,经报派出所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仍未找到的,可以办理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先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失,领取《居民身份证报失单》,从报失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仍未找到的,凭《居民身份证报失单》,提交本人《申请书》,单位证明,交验《户口簿》,填写《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并详细写明遗失经过和补领居民身份证原因,经民警调查后,由派出所所长审核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补领,补领者需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大头像照片二张;领取《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征收照回单》。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给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

4、临时身份证

办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申办手续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办理时需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换发“二代证”照片领取凭证》或《居民身份证报失单》。派出所打印并向申请人打印发放领证凭证。派出所自受理申请次日起三天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4)第002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预联(2004)第1号文规定:申领身份证工本费20元;换领身份证工本费20元;补领身份证工本费40元;临时身份证工本费10元。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上海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沪公发(2005)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