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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前往港澳通行证(赴港澳定居)
2008-02-19
 

 

办事机构:

出入境办

办事地址:

分局接待大厅

受理时间:

周一~周六8:30-17:00

办事机构联系电话:

62588800*38366或38368

办事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均已满6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60周岁以上)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子女;内地无依无靠的儿童(未满18周岁)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不动产或动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港澳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的;

(6)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办事所需手续资源:

1、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填写《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提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

3、交验港澳亲属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与赴港澳地区定居理由相应的证明:

(1)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婚姻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提交父、母亲属关系证明和港澳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

申请人有兄弟姐妹的,由兄弟姐妹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办当场签署同意申请人前往港澳定居的意见书(包括已在国外定居的),或者港澳父母当场签署的同意申请人前往港澳定居的意见书。

父母在港澳原有子女照顾,现该子女移居国外的,提交该子女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定居国外证明;已加入外国籍的,提交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护照复印件;

(3)内地无依无靠儿童投靠港澳地区父母的,需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

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判决书、协议书和离异一方的同意书。父母双亡的,提供父母死亡证明和在港澳近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4)内地无依靠老人投靠港澳子女的,需提交内地确无女子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5)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6)港澳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的,须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和父或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对于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中非婚生子女,作为携行儿童按规定打分排队。

上述所指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证明外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5、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6、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

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

各级机关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处级领导干部;

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商业秘密以及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参照以上规定的在沪中央直属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沪单位的工作人员。

7、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办事程序: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移送市出入境管理局有关部门审批、制证。

附:受理、审批程序——赴港澳定居,实行定额审批、打分排队,逐个放行。

    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进行审核,对符合赴港澳定居条件的人员实行电脑打分,并根据申请人得分高低,排队放行的方法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将审批结果予以张榜公布。公布15日后,无异议的,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

办事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后,6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证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办事表格

请至分局出入境接待窗口领取

 

打印表格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以上表格下载,请点击首部“事项表格”。
打印说明: 请使用A4规格的白色复印纸正反面打印。